赫美集团: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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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保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审部门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
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
  (四)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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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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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等规定由内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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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公司战略和经营管理开展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包含各级单
位及个人。内部审计范围主要涉及上述单位以下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遵循情况;
  (二)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
  (三)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经营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标准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指引文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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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证监会、交易所发布的各类规范文件;
  (三)《公司章程》、内控管理制度等;
  (四)行业优秀实践;
  (五)其他可参照的标准。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公司年
度内审工作计划,并根据管理层需求和实际业务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
督,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后,提前三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
达被审计单位。
  (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
定主审人员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
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也可两种方
式结合。
  (四)主审人员依据项目审计计划,负责安排人员执行具体审计工作。
  (五)审计小组成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结束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由主审人员作出审计报告。
  (六)内部讨论审计报告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被审单位确认后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与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
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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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执行。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完成时间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落实
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开始后,主审人应明确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审计
过程中的各类支持性证据应当采用书面、录音、视频等方式留存。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六十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保密制度,向内审部门以外的人员提供时,需
要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向公司外部的人员提供时,需要经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批准;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到达保存期
限以后需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
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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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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