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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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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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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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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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
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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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
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
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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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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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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