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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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
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
,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
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
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
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日常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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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并依法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限。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情
况汇报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
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依法
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
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
议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须回避表决
,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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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披露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在
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应当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因上述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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