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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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
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
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监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
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
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
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
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公司证券部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妥善归档保
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
踪并及时通报事项进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参股公司发生
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
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第 5.1.1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
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
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
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
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
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
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
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
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具体内容和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
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督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主
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条    当公司发生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披露的交易和
《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将相关公告文稿
和备查文件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
虑,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
曾公开过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
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一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
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
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与查阅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
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
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
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财务
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证券部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
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对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及子公司业务情
况,制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细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
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
                报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
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应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
罚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
修改亦同。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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