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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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
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
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
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
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等情形,董
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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