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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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
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
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
忠告和信息。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
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
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
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
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
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
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以上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
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
及评估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
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
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
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内审部应制定全年工作
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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