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诚信
度,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
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经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承办投资者关
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部门协
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工作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
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私自接受
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二)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三)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六)电话咨询;
(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邮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上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的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