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
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
中“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述,并部
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或”替换
为“或者”,“公司章程”替换为“本章程”,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
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
(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
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1-
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
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详见 2025 年 9 月 1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新增及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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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文件,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中国 公司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振华(集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贵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贵州省人民政府黔
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7〕67 号)批准 府函〔1997〕67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
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在贵 7 年 6 月 26 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600
照,营业执照号 915200002146000364。 036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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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产党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开展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
-- 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
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环境、社会责任
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第十五条
--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八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54,169,431 股,均为普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子公司所属企
股。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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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式的利益分配;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的其他权利。
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或复制目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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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内,请求人民
第三十六条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响的除外。
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之日起 60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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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第四十一条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法违规提供担保;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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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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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划;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
项。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时,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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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 担保;
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会的同意。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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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集和主持。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第五十六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意。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行召集和主持。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不得低于 10%。
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 12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提案的内容。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外。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加新的提案。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决并作出决议。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七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是公司的股东;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日;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序。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 13 -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第七十条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方。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三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主持。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表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
- 14 -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年。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损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公司年度报告;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 15 -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详见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应当采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
累积投票制。 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 董事会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
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议通过生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
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请股东大会决议。 东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 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
名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有关规定执行。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 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然后向股东大会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
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向股东大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股东会选举产
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生。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主选举产生。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二)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独立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声明。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 16 -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内容。 (三)董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进
(三)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 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 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
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 说明。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第九十三条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股东会结束后就任。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九十六条 第五章 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中国振华 第一百〇一条
党委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振华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中国共产党中
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 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振
国共产党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党委)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振华(集团)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第九十七条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振华(集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期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司纪委)。
- 17 -
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公司党委相同。党委成 第一百〇二条
员的任免,由中国振华党委决定。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
第九十八条 准,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 7 人,设党委书记 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公司党委相同。党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 7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
保落实,依照规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 党委副书记 1~2 人。
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〇四条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
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 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
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
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 持高度一致;
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 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 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
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经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
理层决定的改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及涉及 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领导、支持内设
导、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
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
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 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发展;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 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
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发展; 群团组织;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 (八)讨论和决定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 事项。
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公第一百〇五条
第一百条 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权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 第一百〇六条
- 18 -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
委。 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 1 人担任,党员总经理 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 1 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
且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般担任党委副书记。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一百〇七条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公司的董事: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第一百〇八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连任。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 19 -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第一百〇九条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
业务;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有;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其他忠实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项规定。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第一百一十条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整;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20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其他勤勉义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一百一十一条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一百一十三条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然有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效。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立场和身份。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务。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21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一百四十五条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担赔偿责任。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第一百二十条 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董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
举产生。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产
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行使下列职权: 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22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
规定,以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 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的工作;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十八)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及的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中至少包括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并决定公司重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事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运用资金的权限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 23 -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 受让研究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交易事项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八)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关联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享有董事
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和监管政策,及时
--
向董事会传达股东会关于公司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
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
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24 -
(四)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
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五)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
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讨论表决;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
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
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
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八)提出总经理人选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十)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
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一)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
意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二)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
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
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
认;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短信、蓝信或本章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日前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全体董事。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记名方式投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
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以采用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短信、蓝信等
- 25 -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以电话、视频会议等通讯表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方式举行而替代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交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非现场会议可以电子邮件、短信、蓝信、邮递或当
面递交等方式提交有效表决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
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委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
见。
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 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26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 27 -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
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 2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
-- 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29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听取公司年度法治工作报告;
(五)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
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
绩效表现、ESG 报告、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
会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 30 -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各 1 名,由董事
董事总数的 1/2。 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为 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和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定 实施;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定公司税
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押融资的方案;
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案; 券的建议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晋升方案和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分公
福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决定除公 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司党委成员、公司纪委成员、应由公司董事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的 规章;
聘任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 31 -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 (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体规章; 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十二)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 定,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支出; (十三)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
(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 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施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
(十一)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 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 (十四)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
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 (十五)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
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财 司贷款事项;
务支出款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
(十四)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 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
件; 款项;
(十五)非董事总经理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 (十八)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
复议一次的权力; 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理办公会;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二十)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二十一)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及重大事项的建议;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二十二)非董事总经理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一次的权利;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行
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 32 -
准后实施。 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
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辞职的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 定。
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由组织考察,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对总经理和公司负责。
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由组织考察,董
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
事会聘任,对总经理和公司负责。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
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
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 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
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 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
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 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
激励力度。 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 长期激励政策。
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 33 -
日起 2 个月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披露中期报告。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0%的任意公积金。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0%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的任意公积金。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比例分配的除外。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 34 -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计监督。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蓝信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件、电话、短信、蓝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35 -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蓝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 信方式送出的,发送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 期。
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网 http:www.c
nfo.com.cn 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
ninfo.com.cn 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露信息的媒体。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
--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担保。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定的除外。
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 36 -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第一百九十三条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
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
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立登记。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被撤销; 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院解散公司。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司。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东会决议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二)、第(四)项、第(五)项项情形而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37 -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通过。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第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和财产清单;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务; 清单;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税款;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清理债权、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
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
组申报其债权。 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清偿。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分配。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营活动。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东。
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配给股东。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 38 -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务。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司终止。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监事会(全章节) --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