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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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
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
督。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部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
性。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
回避。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
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
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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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所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离任(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于突发事件或责任事故进行审计或调查;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对专项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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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应
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
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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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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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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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
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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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