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7: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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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
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与决策制度》 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
门,审计部是监督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应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
扣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占有或者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
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
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
金占用, 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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