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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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
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
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
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且达到
或已达到《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指引认定的标准的和可能对上市
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
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
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15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交所,并根据深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积极协助证券监管部门追究其
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
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
情 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
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永达股份              公司代码:001239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与本        关
序   姓   国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职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公司        系                       知情内容
号   名   籍   类型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务       类型   日期   地点   阶段          人    时间
                                          关系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永达股份       公司代码:00123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                         筹划决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
           时间      地点
 阶段                          策方式     人员      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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