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8 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的议案。后续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09 人调整为 198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日,向符合条件的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1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股
数,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50 万股。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
整为 218.8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 2025 年 9 月 3 日经公司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
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98 人,授予数量 218.80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陈粮 董事、财务负责人
乔敏洋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与业务(技术)骨干 2,157,000 86.45% 1.54%
(共 196 人)
首次授予合计(共 198 人)
预留
合计
注 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 10%。
注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注 5: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或预留部分之间进
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 20%。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
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
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内进行业绩考
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年) (Am) 非净利润增长率(Bm)
(定比 2024 年) (定比 2024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10.00% 1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21.00% 2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33.10% 33.10%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
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X)
的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100%
考核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A)
A<80%*Am X1=0%
考核年度实现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 B>Bm X2=100%
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B)
B<80%*Bm X2=0%
各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X)取 X1 和 X2 的孰高值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计
算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
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员工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个人绩效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届时由人力资源部在每个考核年度对参与对象进行综合
考评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
依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
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 级(含)以上 B 级(不含)以下 C 级(含)以下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激励对
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
付利息。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 5,358.41 万元,则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股份支付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
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
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9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
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情形。综上,上述 198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