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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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虽有上述约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
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
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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