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监督有效性,根据《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监管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
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
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
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
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
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
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
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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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
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
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
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
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
制缺陷。
第五条 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
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分别制定认定
标准。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采
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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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
进行更正;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5)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未建立防止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
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二)定量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类型 财务报告潜在错报金额
错报≥营业收入的0.5%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的0.3%≤错报<营业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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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财务报告潜在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的0.3%≤错报<资产总额的0.5%
错报<营业收入的0.3%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0.3%
第八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
定。定性标准如下:
类型 法规 运营 声誉 安全 环境
严重违规 引起多位职工
负面消息在全 对周围环境
并被处以 或公民死亡,或
停产3天及 国各地流传, 造成永久污
重大缺陷 重 罚 或 承 对职工或公民
以上 对公司声誉造 染或无法弥
担刑事责 造成无法康复
成重大损害 补的破坏
任 性的损害
导致一位职工
负面消息在某 或公民死亡,或 对周围环境
违 规 并 被 停产2天以 区域流传,对 对 职 工 或 公 民 造成较重污
重要缺陷
处罚 内 公司声誉造成 的 健 康 地 影 响 染,需高额
较大损害 需要较长时间 恢复成本
的康复
负面消息在公 短 暂 影 响 职 工 环境污染和
生产短暂
司内部流传, 或公民的健康, 破坏在可控
轻微违规 暂停并在
一般缺陷 公司的外部声 并 且 造 成 的 健 范围内,没
并已整改 半 天 内 能
誉没有受较大 康 影 响 可 以 在 有造成永久
够恢复
影响 短期内康复 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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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
陷:
(1)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2)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二)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如下:
类型 潜在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损失>2000万元
重要缺陷 1000万元<损失≤2000万元
一般缺陷 损失≤1000万元
第九条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
期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如与国家日后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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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标准进
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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