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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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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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产业单位负责人;
(3)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5)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上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
(8)其他可能知情的内部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委派人
员,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报告责
任主体可指定 1 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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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
告。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
易;
(三)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与关
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
间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审批通
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
(四)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拟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
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五)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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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的诉讼事项;
(六)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5%以上金额,
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市场及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订立、重大项目中标。
(七)签订具有重要影响或涉及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等财
务数据的战略合作协议;
(八)公司拟发布业绩预告、盈利预测;
(九)出现可能致使公司或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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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大投资行为;
;
(二)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交易”为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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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款所称“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包括: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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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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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并依据相关规则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组;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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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与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书面告知公司,并依据相关规则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信息当日以电话、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重大事项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
大事项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
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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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
律意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
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
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需要进一
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
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组织证券事
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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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各报告义务人均不得擅自对
外公开重大事项。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
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
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十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草拟涉及重大事项的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报告决议情况。
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
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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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
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
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
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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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
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规定。
对于未经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可能造成公司股价异
动的敏感信息(内幕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例如重大
中标、签订重大合同、协议等,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提醒相关参与方严格保密,在未通过正式渠道公示相
关信息或公司未正式公告之前,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
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
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
建议。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
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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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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