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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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89 号
致: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令奇
律师和杜丽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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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软件园B幢C座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李继刚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会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25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77,539,300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
公司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合计1,303,000股,下同)55.7830%。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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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329,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分配方案的议案》。
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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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3,582,2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15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9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