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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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
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无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
责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
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审计、其工作流程参照上述条款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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