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森林包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进
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同时信息披露充分合规,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
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 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
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 依
托专业分析和客观数据,判断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石,
有效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公司证券部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
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
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对市值管
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
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
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方法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与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以强
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
和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以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
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投资者回
报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接受调研、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上证 e 互动
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
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
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
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或董事及高管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
定。
第十六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
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适
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值时, 由
董事长决定召集市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
价值。
第十九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
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应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
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
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
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
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
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 等
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