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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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并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以下同)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包括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或取消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变更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议案列入股东会通知;
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议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
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
联关系董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召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股东会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股东会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验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验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提案未获通过,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示。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达
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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