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国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中芯北方集成
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所涉
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
报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
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