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鸿顺
股票代码:603922
信息披露义务人: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号浙江兴业大厦 12 楼 A 室
通讯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号浙江兴业大厦 12 楼 A 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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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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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 报 告 书/ 本 简 式 权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书》
上市公司/金鸿顺 指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 指 紫薇忠正投资(广东省横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德投资 指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转
指 高德投资
让方
高德投资拟向紫薇忠正投资(广东省横琴)合伙企业(有限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合伙)转让上市公司 23,296,000 股股份,占上市全部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3.00%
紫薇忠正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高德投资签署的《关于苏州金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
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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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地 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号浙江兴业大厦 12 楼 A 室
法定代表人 洪建沧
注册资本 1 万港币
商业登记号码 53517799
成立日期 2010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控股
通讯地址 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号浙江兴业大厦 12 楼 A 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德投资的股东为洪建沧、洪伟涵,
分别持有持有高德投资 54.64%、45.36%的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证号 住地 区居留权
洪建沧 董事 男 03012**** 中国 中国 中国台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
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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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2)。因自身资金需求,高德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376,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
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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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金鸿顺股份 31,035,697 股股份,
占金鸿顺总股本的 17.3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金鸿顺
股份 7,739,697 股股份,占金鸿顺总股本的 4.32%。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高德投资持有的金鸿顺无限售流通股 23,296,000 股,
占金鸿顺总股本的 13.00%。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紫薇忠正投资(广东省横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高德投資有限公司
受让标的股份,即甲方受让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3,296,000 股份,对应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3%。
(RMB456,438,528 元),按照上述转让股份数量计算,转让价格为 19.593
元/股。以上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目标公司二
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 9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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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过户日后,标的股份所对应
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
律规定自行承担。
管方式为甲方壹和乙方各持一枚银行预留印鉴及网银 U 盾,共管账户的
对外付款需经双方同意,具体共管安排以双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
件为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双方
确认甲方根据以下付款进度安排完成各期支付后即视为完成相关款项的
支付义务,具体支付安排及标的股份过户等其他交易安排如下:
(1)第一期: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审查资料之前,
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4,564.3853 万元(RMB 45,643,853 元),占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2)第二期: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共 管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18,257.54112 万 元
(RMB182,575,411.2 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40%。
(3)第三期:在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资料之前,甲方向共管账
户支付人民币 18,257.54112 万元(RMB182,575,411.2 元),占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的 40%。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并取得了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纳税凭证及外管
申报审核,并在取得了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将税后转让对价的 90%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4)第四期: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并取得了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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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且未发生可产生重大影响的
风险或事件,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564.3853
万元(RMB 45,643,853 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4)在取得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全部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甲方和乙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双方确认
并同意,上述(1)至(4)项股份转让价款均为税前金额,由甲方或共管
账户在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纳所得税后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5)如非因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转让款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
完成的,双方同意对前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 乙方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 乙方于本协议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于交割日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的;
(3) 截至交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除已公开披露事项之外的质押、冻
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如有)。
公开市场募集。在交易的进程中,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进行
支付,进而导致交易未能完成,则乙方无责,甲方按照已支付的资金的
的过户,且逾期十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甲方有权:
(1) 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则乙方应在三个工作
日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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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或
(2) 继续收购安排,但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已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甲方选择继续收购安排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过户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
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并要求乙方根据上一款约
定进行赔偿。
的过户,且逾期十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乙方有权:
(1) 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或
(2) 继续收购安排,但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已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乙方选择继续收购安排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过户仍未完成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
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并要求甲方根据上一款约
定进行赔偿。
如因监管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通过合规审查,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
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
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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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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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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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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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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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栩
电话:0512-55373805
联系人:仲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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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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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发区长兴路 30 号
股票简称 金鸿顺 股票代码 6039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号浙江兴业 大厦 12
地 楼A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否? 否?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31,035,697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17.32 %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数量: 7,739,697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 4.32%
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将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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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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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字盖章页)
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