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领袖领地 1 号
楼 2/4 层
电话:(+86431)89154888 传真:(+86431)89154999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葡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 计划、本激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励计 划、激励计划 计划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依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可以获得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相关对象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相
关事项》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通
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
作为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执业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
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
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
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或结论。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等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
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8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
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四)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由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公司将拟
授予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 人调整为 44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调整为 275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保持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
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均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以
案》
(二)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
下列区间日: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
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进行的,调
整事项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
阶段关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