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16: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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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三 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 四 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 六 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
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 七 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 八 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九 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十 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 十一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司资料。
  第十二 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
会决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 十 四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 十 六 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 十 七 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 八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 九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 二十 一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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