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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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
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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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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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
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
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
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
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
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
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
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划
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
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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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
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
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
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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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
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生效之日,原《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