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 《企业管治守则》、《利
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就董事所有委任、续任或调任程序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
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
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至少每年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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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董事会表现及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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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