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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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采购、营销等部门签
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
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必要时公
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
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
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
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九)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
终结审计;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
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作出判断的,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
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行为,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权后采取临时措施,事后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权后采
取临时措施,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事后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
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
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
的提出惩罚措施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
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
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方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
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交
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
业建议;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
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
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
建议;
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时间内报告审计部。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出,裁决处理;
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
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
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扬和奖励。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
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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