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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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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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日常工作。
  公司会须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子(分)公司、 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
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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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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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
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须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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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须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证券部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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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须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证券部须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须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证券部须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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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须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不得在任何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者讨论。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
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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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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