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9144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
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
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浩宗先生主持。
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5,067,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606%;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837,87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6%;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576,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及艾莱发喜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本次会议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2 项、第 3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