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 0109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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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 0109 号
致: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
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
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8号北
京金融科技中心B座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乐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67人,代表股份1,403,447,89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0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1,517,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98,7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83.2882%;反对21,421,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16.3237%;弃权509,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9,834,7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6,3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89.6264%;反对13,10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64%;弃权50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