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光: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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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
发新股等再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
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
先征得深交所同意。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严格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的募
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报公司
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财务部应当向公司证券投资部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
明,说明包含应当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
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
余资金,公司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
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和深交所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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