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目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