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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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人”)
作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或“公司”) 2023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有关规定,对春秋电子本次不行使“春23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春23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3
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
额57,000万元,期限6年,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票面利率第
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
年2.5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64号文同意,公司57,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1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春23转
债”,债券代码“113667”。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
司该次发行的“春23转债”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间为
   因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3年6月20日起,“春23转债”转股价格由人
民币10.4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30元/股。
   因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5年6月19日起,“春23转债”转股价格由人
民币10.3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15元/股。
二、
 “春23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春23转债”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
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春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
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春23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5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春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5元/股的130%(即13.195元/股),即发生
连续30个交易日内累计有1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的情形,已触发“春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的议案》,鉴于“春23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短,距离
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
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
使“春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同时自本次会议后
未来3个月内(即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如再次触发“春23转债”有
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春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自2025年12月5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春23转债”再次触发有
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春23转债”的提前
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交易“春23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春23转债”满足本次赎回条件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春23转债”的计划。
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减持“春23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减持,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春秋电子本次“春23转债”不提前赎回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春23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果          訾帅伟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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