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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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潘丽如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惠
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
    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14:30 在广东省
    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 1 号华阳工业园 A 区集团办公大
    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5 日(星
    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邹淦荣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0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
    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8,962,945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9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303,621,241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7.841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3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41,704 股,
       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6%(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 人,代表股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6 项,具体议案和表决
       情况如下:
同 意 308,837,64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381%;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5%。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同 意 308,835,64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387%;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5%。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 意 308,846,14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366%;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 意 307,011,05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 0.630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 意 307,003,25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 0.6331%;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 意 307,003,05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 0.633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 意 307,000,05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 0.6341%;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同 意 308,834,445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404%;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5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75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760,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610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36,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7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579,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52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32,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6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32,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6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36,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70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633,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69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307,756,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60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胡燕华
                       经办律师:
                                 潘丽如
                        负责人:
                                 刘   问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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