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5-095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 “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
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分别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尹洪卫(被告二)、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岭南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四)、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上海恒润数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被告七)、岭南(中山)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岭南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东莞市岭
南苗木有限公司(被告十)、岭南香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十一),第三人
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重
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7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19民初239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 一) 限 被 告 一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之 日 起 七日 内 向原 告 偿 还金 单 本金
(二)限被告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为9481122.92元,后续以296862633.4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525%
为标准,从202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分别对被告
一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分别在67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被告
四、被告五、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
任的范围内向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三、被告六分别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三、被告六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
向被告一追偿;
(五)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三笔应收账款[东城黄旗山南麓香遇走廊(二
期)工程对应的应收账款;塘厦镇利是陂水碧道建设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
款;塘厦镇虾公岩水碧道建设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上述三个应收账款
最高额合计124056618.27元]在最高余额124056618.27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六)原告对被告十一提供质押的寮步镇香市科技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项目工程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633770000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被告十一承担了担
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
(七)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四笔应收账款[广东银瓶湖省级湿地公园工
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东莞市运河综合治理寒溪水常平中心区段工程(B
包)-景观提升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东城黄旗山南麓香遇走廊(二期)
工程、东莞滨海湾新区东宝公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
最高余额 467084029.8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
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石排镇滨江体育中心建设工程(东江碧道石排镇
段)工程项目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141297688.93元范围内享有第
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
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九)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东莞市东引运河流域樟村断面综合治理工程(第
二标段)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大朗镇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
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十)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两笔应收账款[东莞市东江下游片区水污染
综合治理工程(石碣镇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工程款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
东莞市东江下游片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石龙镇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工程款对
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67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132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328.73元,由被告一、被告二、
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共
同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