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开立生物医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
工,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均符合《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三、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
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