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余威威、邬颖莹(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以及《湖北和远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
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其他公告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
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 33 号鑫鼎大厦 3 楼培训中心召开,
由杨涛先生主持。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 、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6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71,759,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1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1,954,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8,881,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0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6,620,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8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574,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33%。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行。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3%;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3%;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3%;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余威威
见证律师 | 余威威
见证律师 | 邬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