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1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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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5-05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0,6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75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1,954,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0.925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48,881,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23.140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16,620,50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11,235,000 股 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18,574,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235,000股的8.793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48,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588%;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094%;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48,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588%;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094%;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6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48,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588%;反对 2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094%;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余威威、邬颖莹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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