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提前 20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知悉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新上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还应当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
进行在线填报。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