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0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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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5-110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9 月 4 日,向符合条件的 26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227.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55 元/股。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约占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股本总额 457,489,639 股的 2.68%。本次
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
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
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如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
并全额授予,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为 25,205,000 股,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
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
应的调整。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
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一个行权期                                       33%
         权授权日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期                                       33%
         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三个行权期                                       34%
         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
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
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①营业收入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为基数,考核各年度 预设最高指标(B)        35%      50%       6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     预设基础指标(C)     30%      45%       55%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         A≥B               D1=100%
入增长率指标完成      A<B 且 A≥C          D1=A/B*100%
    度(D1)       A<C                  D1=0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
                        当期计划可行权比例×D1
  际可行权比例
   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控
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管费、
代理报关费、仓配一体等其他收入。
   ②净利润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合并报表    考核年度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净利润为基数,考核 预设最高指标(B)         50%      60%       70%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
    率(A)     预设基础指标(C)      45%      55%       65%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          A≥B               D2=100%
增长率指标完成度       A<B 且 A≥C          D2=A/B*100%
     (D2)        A<C                  D2=0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
                         当期计划可行权比例×D2
  际可行权比例
   注:上述所列净利润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合并范围内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可行权比例为 D1、D2 中较高者。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
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
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Z)    90%-100%   70%-89%        50%-69%   20%-49%   0%-19%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
=各期可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完成
度(D1、D2 中较高者)×个人行权系数(Z)。激励对象未能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
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
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
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等。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本次实施的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
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通股股票。
共 266 名,共授予 1,227.00 万份股票期权。
进行分配: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 2025 年 7 月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18 日公司股本总
                       (万份)       量的比例          额比例
黄韵涛        董事、总裁        35.00     2.85%         0.08%
甘   毅      董事、副总裁       32.00     2.61%         0.07%
李小力     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35.00     2.85%         0.08%
吴志光         副总裁         32.00     2.61%         0.07%
卓乃建        董事会秘书        12.00     0.98%         0.0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61 人)
           合计         1,227.00    100.00%       2.68%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
于 12 个月。
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一个行权期                                  33%
         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期                                  33%
         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三个行权期                                  34%
         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
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5 年 9 月 4 日,对本次授予的 1,227.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则 2025 年至 2028 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
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
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66
名激励对象合计 1,227.00 万份股票期权。”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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