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于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
(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代星
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
证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
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
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
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召集。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21,315,646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1,666,341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会议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9,649,305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
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9,472,1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76%。
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向公司请假的监事外,其余监
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
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
票结束后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393,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反对 46,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25%;弃权 3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96,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1%;反对 46,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0%;弃权 32,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注销暨提前终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36,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71%;反对 48,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256%;弃权 90,4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德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瑞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光勇先生、
任应祥先生。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6,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1%;反对 48,9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56%;弃权 90,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关联股东重庆圆外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重庆德瑞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光勇先生、任应祥先生对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注销暨提前终止的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