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关联方与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
方”
,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
(以下称“资金占用”)
,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
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关联方的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
事项,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
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
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
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
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定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 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和重大措施;
(三)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进行审查;
(四) 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
应定期向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
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
不被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
实施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
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
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
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
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相
抵触的,按上述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