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和服务、技
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议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与相关方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同时避免相关方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
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
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
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就有
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公司可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将投资者关系
各项活动的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
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 A
股信息披露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为公司指定的 H 股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A 股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
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
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H 股股票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证券有限公司挂牌上市后,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网络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
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上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