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艾比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