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五)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借贷等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
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
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
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
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4 元/股(含)。截至目前,公司已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163,100 股。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股
份。本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份,合
计不超过 742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7,869.97 万股的比例不超过 0.50%。最终
受让股份数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
(四)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 4.84 元/股,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55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84 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股票受让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处置或持股计划资产均为
货币资金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
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
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后
分两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一批解锁 50%
划名下之日算满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二批解锁 50%
划名下之日算满24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间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满足两项考核条件任意一项即可。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
解锁期 考核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不低于27.5亿元 不低于27亿元 不低于0.50亿元 不低于0.40亿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不低于28.5亿元 不低于28亿元 不低于1.00亿元 不低于0.80亿元
注:1、上表中所称“不低于”均含本数;
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且在本次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实施再融资(如有)等事项的费用,以及本
次持股计划及有效期内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
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下同;
依据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An≤A<Am X1=80%
A<An X1=0%
B≥Bm X2=100%
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Bn≤B<Bm X2=8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B)
B<Bn X2=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取X1 和X2 的孰高值
各解锁期内,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当期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
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于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
公司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出售标的股票所
获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或
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
(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根据持有人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持有人实际解锁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当年计
划解锁份额×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
当期公司层面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员工个人未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处理:
(1)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原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
员工(单个员工所持全部在存续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转让价格为该员工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
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并由管理委员会以当期未解锁份额的原始出资
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给该员工,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2)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在本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机在市场出
售,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出售标的股票所获金额孰低
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决定处置事宜。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
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和修改的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持有人对议案获得完整资料和相关
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等;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决策并负责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以及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及执行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
他职权。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决定,
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管理委员会应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及书面
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方式。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1/2 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
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超过 1/2 份额通过。
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以及将持有人放弃认购
的权益份额优先分配给其他持有人,如其他持有人无人认购,则再重新分配给除
其他持有人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处置或持股计划资产
均为货币资金时,决定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可以不
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为货币资金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权益同意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2)持有人也可以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
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
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
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分配的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原则上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持股计划解锁
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员会确定。
交持有人会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五条 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
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致职务变动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
其他员工或由公司择机出售,并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
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该持有人给公司造
成损失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持有人返还已参与考核
分配份额的所得收益,并将其出资额及收益所得抵扣公司损失。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
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违法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持有人发生职务异动(含同级调动、晋升,不含因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所致的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
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持有人主动辞职的,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截至情形发生之日,对于尚未
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
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择机出售,其原始出资金额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
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对于已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
行。
(1)持有人因退休离职,公司不再留任,截至情形发生之日,对于尚未解
锁部分,持有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
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其原始
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
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对于已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享有,按照
相关约定执行。
(2)持有人因退休公司返聘,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可不作变更,且不再对其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截至情形发生之日,对
于尚未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
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
以其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对于已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享
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不作变更,
由该持有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该合法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限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截至情形发生之日,对于尚未解锁部分,
持有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
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其原始出资金额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的合法继承人,如返
还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对于已解锁部分,由该持有人的合法继承
人享有。
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
持有人仍在该公司任职的,截至情形发生之日,对于尚未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不
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
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其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则收益归公司所有。对于已解锁部分,持有人将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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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