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0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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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国银河证
券”)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股份”或“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中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中
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
的保密制度。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
机构出具了保密承诺函,公司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的业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相关
内容,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动,经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开市
起停牌。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依法披露后,上市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即公司首次披露本
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
告书披露前一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查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
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文峰       冯学智           燕天
           杨哲        王飞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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