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
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 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
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浙江沪杭甬及镇洋发展均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 规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 镇洋发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之签署页)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