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00:08: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交易”时既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
“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交易”;提及“关联人”时既包括《上交
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连)人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
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
及关联(连)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认定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        删除[PCI]: 的
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
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董事的人士(与
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公司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监事;
  (四)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合称“直
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
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
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或继兄弟、姐
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
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即可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
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6)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
(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
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
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7)基本关连人士的其他近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及前述人士所拥有大部分控股权(即可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
控制行使 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公司;这些人士与基本关连
人士之间的联系,让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认为相关交易属于
关连交易。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4)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
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
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
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
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论正式或非正式、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而就该项交易,香港联交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
体应被视为关连人士者。
  (五)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
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六)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中央政府;中国省级政府及其下一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及其下
一级政府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
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
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述的含义,下同)每年均少
于 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 5%。
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
供的替代测试。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
中的定义为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公司的关连人士名单、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连人士。
  第十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
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
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
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
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
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
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
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
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
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通过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证件号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证件号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第十七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三)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
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出
资额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时,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
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
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
方面的要求。
  对于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即不属于或超出本制度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关连
交易,有关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 一 ) 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市前发布公告。
公告的处理原则如下:在协定交易条款后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告,
披露有关资料。公告内容必须清楚反映:(1) 董事是否认为有关交易属上市发行人日常业务
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2)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3) 有否任何董事于交易
中占重大利益,以及他们有否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 二 ) 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须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委员会审阅,独立董事委员会然后须召开单
独会议,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
委员会的上述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 三 ) 发布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通函的预期定稿送香港联交所审阅,再将经
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上市规则的通函送交股东,通函必须备有中、英文版本;任何修订或补
充通函及/或提供有关资料应于股东会举行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内送交股东。
  ( 四 ) 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
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须放弃表决权。有关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须放弃表决权
的陈述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公司须于
会议后首个工作日开市前刊登公告,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
  ( 五 ) 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
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关连人士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
性质及程度。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守如下处理原则:
  ( 一 ) 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该限额的计算基准。
  ( 二 ) 与关连人士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
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
三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 三 ) 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照公司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
  ( 四 ) 遵循本制度关于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
  ( 五 ) 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易却 (不论因任何原因,例
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公司的董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公司在其得悉任何修改或更新后必须就       删除[PCI]: 必须
此等修改或更新发生后生效的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全面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有     删除[PCI]: ,
适用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删除[PCI]: 公司
  ( 六 ) 持续性关连交易如发生了如下情况,公司必须重新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申报、公告
及独立股东批准的程序:
  ( 七 ) 如超逾了前述最高限额;或
  ( 八 ) 如更新有关协议或重大修订协议条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二个月内
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
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相关规定并履行适当的要求。如果
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二
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
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公司可将所
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项交易既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也构成《香港上
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则需同时满足《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决策权
限的规定。
  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
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定价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连)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关联(连)交易应当具有
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审核关联(连)交易相关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
月对账,发现关联(连)交易及往来存在差异的,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纠错;存在违规
现象(价格不符合上述的定价原则、构成资金占用)的,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逐级向执行总裁汇报,执行总裁下达纠正错误的指示。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
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关联(连)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 财务资助;
  (三)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四)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
  (六)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七)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 共用行政管理服务;
  (九)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十)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
款进行的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除外)。
  (一)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
获得全面豁免:
士;或
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 300 万港元。
  (二)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
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 1,000 万港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佳都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