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8,000 万元
担保对象一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23,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9,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长安支行”)、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本
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药国际”)与建行长安支行、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华药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为 3,000 万元、
为 23,000 万元。(含本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5 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09,500 万元,其中为华
药国际提供担保不超过 2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药国际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
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1043215547
成立时间 1998 年 01 月 21 日
注册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217-1 号
注册资本 10,492.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医药批发(具体项目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
准);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玻璃
制品、粮食、化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
服装、建筑材料、通讯器材、塑橡制品、家用电器、体
育用品、户外用品、计算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汽车、汽
车配件、家具、五金、仪器仪表、焦炭、矿石、重油、
焦油、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亚麻籽、粘鼠板器械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消杀
经营范围
用品、纺织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含冷藏冷冻
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
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
品销售);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
外);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粮食收
购;化肥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租赁服务;
兽药制剂、兽用原料药的销售;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
剂的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
外);房屋、场地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6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965.75 62,214.0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45,296.38 42,020.65
资产净额 20,669.37 20,193.41
营业收入 52,786.19 100,925.52
净利润 474.16 727.8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是
被 其他 否
合
担 保证金 股东 存
序 债权 同 保证
保 额(万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在
号 人 名 方式
对 元) 提供 反
称
象 担保 担
保
主合 同项 下不 超过 人民 币
间按建行长安支行为债
叁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
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
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
判决 书或 调解 书等 生效 法
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
律文 书迟 延履 行期 间应 加
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
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
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应向 建行 长安 支行 支付 的
本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
其他款项、建行长安支行为
金 建行长安支行与债务人
实现 债权 与担 保权 而发 生
最 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华 连带 的一切合理费用。如果公司
建 行 高 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药 责任 根据 本合 同履 行保 证责 任
国 保证 的,按公司清偿的本金金额
支行 保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际 担保 对其 担保 的本 金的 最高 额
证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
进行相应扣减。主合同项下
合 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
同 但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或建 行长 安支 行的 任何 其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
他债 权的 实际 形成 时间 即
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
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
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
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的事项,建行长安支行
主合 同项 下债 务履 行期 限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届满 日不 受主 合同 签订 期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
间届满日的限制。
期之日后三年止。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
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
受信 人在 主合 同项 下应 向
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授信 人偿 还或 支付 的债 务
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
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
最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
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光 大 高 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
华 连带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银 行 额 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
药 责任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国 保证 诉讼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
庄 分 证 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
际 担保 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
行 合 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
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同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
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
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
为“被担保债务”)。
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
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
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药国际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
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6月30日,华药国际的资产负债率为
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
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65,586.06 万元,
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0.72%,其中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56,586.06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29.05%;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 9,000.00
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
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 18,190.00 万元
及利息 358.5 万元(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
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
团借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
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
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
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
权利人。
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
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
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
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
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
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
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