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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与股东回报能力,规范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
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通过提升经营效率、
盈利能力及合规运用多元化工具,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内在质量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
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
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
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控
制度的前提下开展,确保依法合规。禁止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
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
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
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长期价值导向原则
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专注主业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盈利能
力,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四)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
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市值管理战略及年度计划同时监督市值管理制
度的执行,确保合规性。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市值管理工作执行部门,负责协调和推进市值管
理各项工作,落实市值管理措施;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
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同时负责投资者沟通、信息披露及资本工具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具体实
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聚焦主营业务,提升经营质量,夯实核心竞争力。同时,应
根据公司运营的不同阶段,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
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
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
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在合适的时机,充分运用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
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
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
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
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
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流程,与业务部门联动,交叉审核流程,确保重大
交易信息不漏项;定期与市场销售部召开碰头会,了解市场动态情况,增加自愿
性披露公告频次;增加信息披露有效性和可读性,提升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结合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