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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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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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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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刊登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
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958 号天地科技广场 1 号楼 16 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15:00—2025
年 9 月 2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7,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其中,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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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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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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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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